案件审理 :
虚假陈述被处罚款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在接受法庭询问时 ,原告在辨认转账记录后承认已收到被告8万元。
戴德武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诺在法庭上如实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
据此规定,
法官说法 :
法治诚信从个人做起
“当事人虚假陈述由来已久 。这名在法庭虚假陈述的当事人被法院当庭罚款2000元 。原告持有被告签名的10万元欠条,当事人虚假陈述,被告父母当庭出示了转款7.1万元给女儿的凭据和被告分12次通过支付宝和银行向原告转款8万元的记录 ,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原告仍坚持称被告没有给付8万元 。两人于2015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已给付8万元,加上被告自己的钱,
案件回放:
当事人在法庭虚假陈述
本案双方当事人原为夫妻 ,被告未到庭 ,同时,司法审判通过倡导诉讼诚信,诚信社会,其承认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