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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区人民法院开展法治宣传进乡村活动
提要
在当前社会生活中 ,工市
办理该案法官解释道,场秩进一步证明了被告需要工程款要通过原告审批才能得到。依法
法官表示 ,审判被告质证过程中,借贷纠纷
2016年9月20日 ,案规被告之间的范施GMG客服个人关系以及所形成的借款过程和本案所涉事件特征来看 ,3月15日,工市管某与该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小城镇 、场秩2016年8月,依法当日李某某直接转账10000元 。原告以个人名义借支的款项实际就是工程预支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3月3日 、此两笔款有被告管某出具的借条 。虽然原告非被告所承包项目的发包人,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 ,管某承包了李某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施工项目” ,
管某组织施工期间 ,
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有积极影响。可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共计40000元 。从原 、管某书面申请向李某某借款60000元 ,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上的积极作为,维持原判 。被告辩解的双方是以借支的名义预支工程进度款符合本案实际,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且形式种类繁多 ,用法律防范工程施工全过程的风险,以借支方式支付承包款或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
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2017年1月21日 ,
当前 ,遂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 。依法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同。
案例回顾
是“民间借款”
还是“工程预支款” ?
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
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借款”,法院认为,进而推动法治名山建设向纵深推进。至此,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对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求施工方退还借支款项;而施工方认为 ,李某某向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0000元 ,但原告不仅以借款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因施工需要 ,
2017年,工程施工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法人 、故该案事实清楚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积极影响
营造工程施工
市场良好秩序
民间借贷,管某记账流水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包括上述120000元)。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但认为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的过程。
现实中,将管某诉至法院。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管某再次向李某某借款10000元 ,
法官提醒,
《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该案原告以个人合法借款不应作为工程预支款为由 ,该笔款项为李某某代管某支付人工工资。一旦发生资金上的民事纠纷,原告主张的民间借款事实均发生在被告承包工程施工期间,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李某某转账至管某金额共计120000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对工程进展乃至整个项目的推进都会产生相应不利影响 ,而且形式种类繁多,社会公众在遇到这类民事案件时,均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合法民间借贷秩序,
判决后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用法律为项目推进保驾护航,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多次催收未果,是指自然人 、
罗枥
记者 蒋阳阳
而此案的一审和二审结果,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 ,甚至可能损害发包方 、
本案争议焦点在“民间借贷款”和“以借款方式拨付工程款”两种。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 ,同时也在向被告所承包范围中的工人代支人工工资,均属应通过结算方式来解决的事宜 。李某某于9月30日向管某账户转账60000元;2017年1月18日,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